(2015)北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丽娟与彭九龄、孔祥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娟,彭九龄,孔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娟,女,1955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彭九龄,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孔祥玉,男,1946年2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70号民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彭九龄、孔祥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九龄、孔祥玉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祥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