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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吕奇与重庆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奇,重庆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715号原告吕奇,男,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新牌坊6-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原告吕奇与被告重庆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奇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