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少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少民初字第9号原告付某甲,女,200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付砦村付***号付*号,身份证号:4111212001********。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号院*号楼**号。被告付某乙,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新乔庄*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01021967********。原告付某甲与被告付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女儿。2014年李某与被告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李某不承担抚养费。调解后被告不能很好地照顾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往李某的卡上汇点生活费,被告没有给汇钱。李某为了照顾孩子,辞掉了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现在因父母离婚给原告造成很大的心理创伤,李某只好又给原告报了补习班,导致李某已经没有能力再抚养原告了。被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几个月来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监护人和家人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李某为原告垫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36000元。被告辩称:我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完全能够满足孩子在郑州的生活需要,现在两个女儿住的地方是我给女儿买的,在东区登记的是大女儿的名字,我前妻和两个女儿都在该房子里居住,2014年7月份我给付某甲3万元,其中择校费是1.6万元,其余的是生活费,今年春节给孩子1万元的生活费,前几天我又给了孩子1万元生活费。我现在经济状况也不好,现在我自己租房住,离婚时有一套老房子,准备卖掉给大女儿出国用。经审理查明:李某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付聿铭出生于1996年5月19日,二女儿即本案原告付某甲出生于2001年9月11日。2014年10月13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调解,李某与被告自愿离婚,并约定原告随被告共同生活,李某不支付抚养费,两套房产归李某所有,一套房产及一辆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李某30000元。被告与李某离婚后,原告及付聿铭实际跟随李某共同生活,居住在付聿铭名下的一套房产中。2014年7月,被告给了原告30000元,其中的16000元用于支付原告的择校费。2015年春节前,被告给了原告10000元。本案庭审前几天,被告又给了原告10000元。庭审中,李某出示了购物发票、收据、订单、银行卡刷卡清单等证据,金额共计9687.78元,用于证明李某给原告垫付的生活费具体数额,并称: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日常生活中很多费用都没有开具票据,孩子每周日往学校去的时候李某都会给孩子200元左右的生活费,主要用于孩子往饭卡上充钱,买校服的费用、在学校的住宿费等均没有票据。被告对李某出示的这些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李某给孩子买这些东西都是应该的,且被告付给孩子的费用远远大于李某垫付的这些费用。上述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郑州市第八十五中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李某和付某甲现在在一起居住生活;3、(2013)金民一初字第2164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李某和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离婚,双方约定付某甲随被告一起生活,李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4、收据、发票、购物小票、银行刷卡记录共11份。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与李某离婚时约定原告随被告共同生活,但原告实际随李某共同生活,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结合原告居住地及学校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教育费用标准,被告不足半年时间支付给原告的50000元足以维持原告的生活并保证原告的受教育水平,且根据庭审中李某提供的证据,李某为原告垫付的生活费不足1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李某垫付的抚养费3.6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