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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秀英、万多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秀英,万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14号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被执行人吴秀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万多金,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秀英、万多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做出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吴秀英、万多金的银行存款3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