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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乔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住新绛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新绛县。被告:乔某女(系王某妻子),汉族,住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乔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