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乔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住新绛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新绛县。被告:乔某女(系王某妻子),汉族,住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乔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