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治福诉付光伟、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28号原告王治福,男,生于1968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付光伟,男,生于1983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福与被告付光伟、张春梅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治福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付光伟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附×号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付光伟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附×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