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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5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佛山市格瑞斯地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佛山市格瑞斯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5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甲3号兴源轩3021、3022号。负责人刘晓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格瑞斯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明区荷城街道富湾工业园合创兴富田商业广场三排A号。法定代表人殷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波,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格瑞斯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2675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格瑞斯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2年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接到公安部的地毯项目,向格瑞斯公司定做手工枪刺地毯。后格瑞斯公司依约交货,但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拖欠货款至今。故格瑞斯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等。一审法院向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山花��司北京分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系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本案原审被告主体错误,应当由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诉法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即修正后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查,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登记,应当属于法人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的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一致。同时,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格瑞斯公司对于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格瑞斯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属合同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即修正后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登记,应当属于法人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审被告参加诉讼。故山花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粲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栋书记员左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