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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115号原告展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珍,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义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相互很少往来,彼此也不够了解,匆忙于2012年5月在靖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依俗举办了婚礼,原告也给付被告相应的彩礼,因被告婚前患有重度子宫糜烂性疾病,婚后原告积极协助被告在多家���院进行疗治,待其病情有所好转,被告一反常态,无端滋事,经常吵闹打架,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脾气不投,被告在处理双方家庭事务上存在严重瑕疵,双方婚姻现状日趋危机,婚后非但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反而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并步步升级,被告于2013年10月起没有与原告同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姻不是儿戏,离婚对双方家庭造成伤害,原告有家庭暴力,双方分居是原告到被告家里打了被告,原、被告之间有感情,不考虑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在靖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确��婚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及债务。被告个人财产有两床被子、两对枕头、三条毛毯、两条羊毛毯、十字绣镜框、床单两条、电壶两个、脸盆四个、牙具、洗脸架一套、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信电视一台,七星电冰箱一台。婚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有打架现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收据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发生矛盾,应正确对待,及时沟通,原、被告在婚续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有争吵打架现象,但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举出夫妻感��已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廷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