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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23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黑牛营子乡。被告:张某,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文瑞审 判 员  张凤伟人民陪审员  高金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栾存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