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23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黑牛营子乡。被告:张某,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文瑞审 判 员 张凤伟人民陪审员 高金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栾存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