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伟元与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元,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徐伟元。被执行人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晓。申请执行人徐伟元诉被执行人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德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5)第000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8000元未受偿。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本案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545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