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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颜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颜某又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颜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颜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琪审 判 员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尖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