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志强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志强,王秀花,孙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33号申请人孙志强,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秀花,女,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志香,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孙志强、王秀花、孙志香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志强、王秀花、孙志香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孙宝臻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柞村镇孙家黄花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柞村乡字第15-160039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8)字第1140380133号】,由甲方孙志强继承,归甲方孙志强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綦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