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任朝林与李珊红、马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朝林,马兵,李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任朝林,男,汉族,暂住地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被执行人马兵,男,汉族,住址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被执行人李珊红,女,汉族,暂住地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关于任朝林申请执行李珊红、马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珊红、马兵应向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3万元及利息(结案时另计),案件受理费4879元,保全费3620元,执行费8691元,共计人民币54719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朝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珊红、马兵的银行存款共54719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二、若第一项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或划扣)被执行人李珊红、马兵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车辆、有价证券及债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仲尧审判员 龙伟永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