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甲,谢见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谢丽甲,女,汉族。被告谢见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甲诉被告谢见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丽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丽甲与被告谢见乙经协商,可在庭外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谢丽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谢丽甲负担。审判员 谢顶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