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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甲,谢见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谢丽甲,女,汉族。被告谢见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甲诉被告谢见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丽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丽甲与被告谢见乙经协商,可在庭外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谢丽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谢丽甲负担。审判员  谢顶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