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书华与张满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李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3XX****XX。被告张xx,电话15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锦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