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全宁与孟庆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宁,孟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李全宁,男,汉族,1958年12月11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孟庆国,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李全宁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庆国清偿债务299603.7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39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庆国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能发现孟庆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全宁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白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韶文执行员 王立博执行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