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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兴杰与被执行人鲁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杰,鲁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02-1号申请人高兴杰,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鲁廷全,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由于被执行人鲁廷全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思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鲁廷全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申请人高兴杰材料款67773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2年6月30日至偿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10577.00元,申请费92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廷全银行无存款,房产产权信息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思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茂江审 判 员  付太勇代理审判员  田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