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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宣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苏泽兰、苏秀祯、苏炳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海法宣字第6号申请人:苏泽兰,女,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申请人:苏秀祯,女,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申请人:苏炳荣,女,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申请人苏泽兰、苏秀祯、苏炳荣要求宣告苏新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4年11月18日,“鲁莱州渔66279”轮与希腊籍船舶“AnangelShagang”轮在曹妃甸附近海域发生碰撞,造成“鲁莱州渔66279”轮沉没,同时该轮上六名船员全部失踪。随后该船于2014年12月29日打捞出海,但未发现六名船员尸体。据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新泽死亡。经查,苏新泽,男,汉族,住山东省山东省沾化县,原在“鲁莱州渔66279”轮服务。申请人苏泽兰、苏秀祯与被申请人苏新泽系兄妹关系,苏炳荣与被申请人苏新泽系姐弟关系。2014年11月18日,“鲁莱州渔66279”轮与希腊籍船舶“AnangelShagang”轮在曹妃甸附近海域发生碰撞,造成“鲁莱州渔66279”轮沉没,同时该轮上六名船员全部下落不明。应申请人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苏新泽的公告,现三个月公告期已届满,苏新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中国海事局发布的《关于“鲁莱州渔66279”轮沉船的通告》和交通运输部《集中整治工作专报第11期》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鲁莱州渔66279”于2014年11月18日发生沉船事故,船上六名船员下落不明。又经莱州市公安局三山岛边防派出所证明,苏新泽于“鲁莱州渔66279”轮发生沉船事故时在该轮上工作。基于上述事实,本院发出寻找苏新泽的公告,现三个月公告期已届满,苏新泽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苏新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