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孟民三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85号原告聂某某,男,27岁。被告刘某某,女,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景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