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学军与叶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军,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叶明华,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陈学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2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华城建筑公司的应收款,但因该款目前尚未决算,需等待决算后执行;本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在乐山市市中区农房一处,因该房系农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雷丽平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