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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354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被告吴某乙系原告与前妻之子。自1983年10月起直至工作,被告所有的生活及学业开销均主要由原告承担,为支撑家庭开销,原告省吃俭用,常年在基本工作之外再打半份工。1996年其参加工作至2004年,被告仍向原告索要零花钱,2005年其出国前,又向原告索要了2万余元。2005年10月,原告在被告保证将来负责养老送终的情况下,出售了东中市X号门面房以帮助被告购买了马浜花园婚房。然被告对于原告的所有付出不知感恩,出国工作多年,对原告生活绝少资助,即使在原告病重住院期间也鲜有过问。原告身患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每月医疗费花费巨大,仅靠退休工资根本无法正常生活、治病,2010年为保命自救,原告变卖了自有的象牙新村房屋,售房款26.8万元,偿还了看病结欠的债务7万元。自2010年4月至今原告合计住院30余次,最长的一次住院62天,然5年期间,被告仅到家中看望原告几次,一次都没有到医院看望过。原告妻子现年58岁,也身患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夫妻二人每天药费即达40余元,每月药费逾千元,在外租房每月800元,住院一次至少千元以上。而被告出售了由原告资助购买的马浜花园房屋所得款项却分文未分给原告,当初承诺的养老一事只字不提,这是原告起诉的原因之一。原告生活遭遇巨大困难,且因病情加重急需一笔资金入院治疗,迫于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追讨养老费用,承担原告部分医疗费、养老费和未来几年的部分护理费25万元,最低不少于20万元。被告吴某乙辩称:被告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被告工作以来,从未问原告要过零花钱,只有被告给原告零花钱。象牙新村的房子每月150多元的贷款也是被告用工资支付的,出国抵押贷款8万元也是由被告个人归还的,原告还拿走了2.4万元。2005年东中市的房子出售款35万元,原告拿走了7万元,剩下28万元张罗了被告的婚事。被告在西班牙十年多,仅回来四、五次,所以原告在医院的时候被告确实没有机会照看,也因为如此,原告一说要钱,被告就请丈母娘给其两三千,如此,被告每年给予原告的经济补助均在8000元到10000元,被告一直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被告虽在国外工作数年,但由于生意失败,亏了不少钱,房屋已出售还债,被告也已回国,夫妇均无稳定工作,夫妻二人及孩子、岳母均暂居母亲家中,生活困难。原告象牙新村的房屋出售款有26万余元,但现即起诉向被告索要费用,且原告与现妻子二人每月退休工资即有五、六千元,且均有医保,目前完全可以应付正常的生活、医疗支出。考虑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被告最多每月承担两、三百元的赡养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乙系原告吴某甲与前妻姚某某之子。1984年,原告与姚某某经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吴某乙由原告吴某甲抚养。另查明:原告吴某甲患有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近年来常住院治疗,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14年即住院治疗6次,每次自费一千元左右。原告夫妻目前在外租房居住,原告自述其夫妻二人目前均已退休,退休工资每月合计5100余元,其妻亦患糖尿病等疾病,目前夫妻二人每月医药费自费约一千余元,房租每月800元,此外二人还不定期住院治疗。被告现已自国外回国,其自述无积蓄,目前夫妻均无稳定工作,自己在朋友公司打工,每月收入2000余元。以上事实,有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84)平民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苏州市立医院出院记录、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原告吴某甲现年62周岁,生活和行动能力减弱,且患有多种疾病,其子理应关心和照料,在老人平时的生活中,尤其在老人病痛时,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夫妇虽退休收入尚可,但不免除子女经济上供养的赡养义务,何况原告在外租房居住、患有多种疾病,至于具体赡养费的数额,本院考虑原告的实际收入和目前开销状态、被告目前收入状况、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水平、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因素,酌定由被告吴某乙每月承担赡养费500元,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赡养费用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乙自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吴某甲赡养费用5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吴某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代码207401021)。审 判 长  储郁美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