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恢字第00099-2-9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柯红中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恢字第00099-2-9申请执行人柯红中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阳新执字第000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此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耀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