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准许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广州市仕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保字第38-1号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张梦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市仕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申请人广州市仕泰海运有限公司拖欠油款688,200元为由,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广东台山港的“宇盛658”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8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广东台山港的“宇盛65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金额为80万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春代理审判员 程 亮人民陪审员 李坚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晓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