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许垂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垂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91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垂缘,男,1980年8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晋江市。曾因吸毒行为于2015年3月1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5)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垂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垂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6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许垂缘在晋江市龙湖镇福林村村委会门口路段,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3.1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孙某,后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缴获上述交易的毒品及人民币700元、1部用于贩毒联络事宜的诺基亚6208C型手机。案发后,上述涉案毒品已被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700元已由警方依法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垂缘供认不讳,且有涉案甲基苯丙胺、毒资等物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扣押称量笔录、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书证;证人孙某的证言;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垂缘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垂缘有被治安处罚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垂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诺基亚6208C型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陈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