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沈姣与灵璧县灵城欧之尚品时尚百货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姣,灵璧县灵城欧之尚品时尚百货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2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沈姣,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黄曜,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灵璧县灵城欧之尚品时尚百货店。负责人:卜庆菊,该店店主。委托代理人:赵志新,灵璧县灵城欧之尚品时尚百货店店员。上诉人沈姣因与被上诉人灵璧县灵城欧之尚品时尚百货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代理审判员郜周伟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黄冠金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