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虞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虞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张xx。被告虞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虞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