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平与董国通、郭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455-2号原告陈平。被告董国通。被告郭通。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菏开民初字第45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董国通交纳12900元的保证金,我院应当解除对被告董国通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国通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瑞华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