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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平与董国通、郭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455-2号原告陈平。被告董国通。被告郭通。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菏开民初字第45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董国通交纳12900元的保证金,我院应当解除对被告董国通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国通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瑞华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