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学广与刘冬梅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广,男。被执行人:刘冬梅,女。申请执行人刘学广与被执行人刘冬梅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5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且银行无存款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凌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