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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莹与谷琴、郑州汇兴隆科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谷琴,郑州汇兴隆科贸有限公司,刘生虎,李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王莹。委托代理人黄锐,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谷琴。被告郑州汇兴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谷琴。被告刘生虎。被告李颖。原告王莹与被告谷琴、郑州汇兴隆科贸有限公司、刘生虎、李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莹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宏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