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水义诉被告刘磊、彭旗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水义,刘磊,彭旗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郝水义,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出生。被告刘磊,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被告彭旗,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水义诉被告刘磊、彭旗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水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豫Q220**汽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彭旗、车号为豫Q220**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莹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