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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文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文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1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卫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