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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乃东与陈绍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乃东,陈绍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3761号申请执行人徐乃东。委托代理人胡开成,淮安市淮阴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绍亮。关于徐乃东与陈绍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淮渔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绍亮给付申请人徐乃东20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定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淮渔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徐乃东发现被执行人陈绍亮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孙海洋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双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