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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段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平,肖林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段晓平。申请执行人肖保育。申请执行人肖林红。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负责人张春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晓平、肖保育、肖林红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四)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