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丁善发与宗保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善发,宗保金,唐县薪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246号原告丁善发,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施易,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保金,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被告唐县薪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唐尧路油泵制造有限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俊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善发诉被告宗保金、唐县薪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善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善发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