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杜浩鹏诉呼伦贝尔市华融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浩鹏,呼伦贝尔市华融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杜浩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委托代理人侠青,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华融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林紫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志伟,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浩鹏诉被告呼伦贝尔市华融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浩鹏于2015年5月18日以要另案提起解除购房合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含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