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启平左秋肖申请被被执行人李仓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启平,左秋肖,李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35-1号申请执行人梁启平,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蔡村梁城组,农民。被执行人左秋肖,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东陈村8组,农民。被执行人李仓,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左秋肖之夫。梁启平与李仓、左秋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蒲民初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启平于201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38500元及利息、诉讼费398元、执行费396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王军洲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斌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