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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宝军与被执行人冯桂莲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宝军,冯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梁宝军,男,出生于1973年1月7日,汉族,城固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冯桂莲,女,出生于1975年1月28日,汉族,汉台区人。上列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宝军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桂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中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700元;2、承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9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将以上执行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通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并对本院的查证工作予以认可,现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51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