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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王兆光与安吉兰、贾桂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兆光,安吉兰,贾桂莲,曲献印,曲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421号申请人王兆光,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安吉兰,女,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贾桂莲,女,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曲献印,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曲晓华,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王兆光与安吉兰、贾桂莲、曲献印、曲晓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贾桂莲位于禹城市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过户、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