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955号原告:谢某某,男,高安市人。被告:张某某,男,高安市人。被告:曾某某,女,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房产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某、曾某某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