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祁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祁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平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祁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15231元、经济赔偿金107615.5元及迟延履行金,尚未执行。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口冀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晓雨审判员 袁克威审判员 边振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