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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榆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梦之缘家具有限公司与杨丽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榆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的(2009)榆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租赁费人民币30154元、电费人民币459元、违约金人民币54277元,共计人民币84890元(保证金人民币15077元抵付租赁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下落不明、且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榆执字第1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