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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饶海龙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海龙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42号罪犯饶海龙,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龙新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海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饶海龙所退赃款人民币24000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州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岩刑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7日入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代理检察员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干警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饶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清犯罪危害性,服从管教,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个人内务卫生,较好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5.8分。此次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上次减刑时已缴纳2000元,余款23000元本次全部缴纳。现原判刑期已执行四年六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罪犯饶海龙的父亲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了帮教协议,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表、月考核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帮教协议和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饶海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海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