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542-1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告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府民初字第00542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