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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542-1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告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府民初字第00542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