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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玉尚、刘淑霞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玉尚,刘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宏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信访科科长。被执行人李玉尚,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淑霞,女,1970年4月9日出生。申请人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玉尚、刘淑霞社会抚养费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12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磊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