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屠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系吉林艺术学院艺术管理学院教师,住长春市。被告:徐某,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系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师,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屠某某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