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屠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系吉林艺术学院艺术管理学院教师,住长春市。被告:徐某,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系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师,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屠某某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