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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刘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钱某某,男,1990年5月4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委托代理人常长锁,系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刘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