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刘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钱某某,男,1990年5月4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委托代理人常长锁,系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刘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