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时均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午阳,时均阁,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黄午阳,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黄楼乡黄寨村黄庄。身份号码412828198611024533。被执行人时均阁(又名时君歌),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李桥镇石庄村委刘庄西组,身份号码41282819620203394X。被执行人李红,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李桥镇石庄村委刘庄西组,身份号码41282819880110394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时均阁、李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9年5月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时均阁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桥用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时均阁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桥信用社的银行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昆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