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志新与习白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新,习白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新,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习白羽,现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刘志新与被执行人习白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4)二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另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