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宋宇与李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宇,李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宋宇,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大安市人,职员,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李天成,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工人,现住大安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天成的工资每月冻结2,5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黄 士 宽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孝天(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