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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宋宇与李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宇,李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宋宇,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大安市人,职员,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李天成,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工人,现住大安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天成的工资每月冻结2,5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黄  士  宽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孝天(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