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颜玉福、钱红伟与钱红伟、朱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玉福,钱红伟,朱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507号原告颜玉福,居民。被告钱红伟,居民。被告朱燕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玉福诉被告钱红伟、朱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玉福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玉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颜玉福负担。审 判 长 郭玉国代理审判员 徐 云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