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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颜玉福、钱红伟与钱红伟、朱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玉福,钱红伟,朱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507号原告颜玉福,居民。被告钱红伟,居民。被告朱燕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玉福诉被告钱红伟、朱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玉福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玉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颜玉福负担。审 判 长  郭玉国代理审判员  徐 云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华 搜索“”